首页> 资讯中心> 正文 搜索:

谈判:购房者最经济的“维权渠道”

  [提要]如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真的受到损害,通过与发展商谈判协商解决问题,是所有合理维权中最直接、有效、快捷的途径。当然,谈判是不会一次就出结果的,买家要有“打持久战”的决心,而发展商最怕也不明白的,就是“这些买家怎么那么有时间?”磨的时间长了,买家当然有损失,但对比请律师上法庭要省得多,而对比发展商所耗费的人力物力,买家也是赚得多。谈判原则:情、理、法消费者在明确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的侵害程度、估算假如开庭法院会支持何种判决后,可将可能得到的赔偿条件略向上浮动,作为与发展商谈判的主要方向和标的。一方面,要让发展商明白,打官司
如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真的受到损害,通过与发展商谈判协商解决问题,是所有合理维权中最直接、有效、快捷的途径。当然,谈判是不会一次就出结果的,买家要有“打持久战”的决心,而发展商最怕也不明白的,就是“这些买家怎么那么有时间?”磨的时间长了,买家当然有损失,但对比请律师上法庭要省得多,而对比发展商所耗费的人力物力,买家也是赚得多。 谈判原则:情、理、法 消费者在明确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的侵害程度、估算假如开庭法院会支持何种判决后,可将可能得到的赔偿条件略向上浮动,作为与发展商谈判的主要方向和标的。一方面,要让发展商明白,打官司对双方都没有好处,费时费力费钱;另一方面,买家一定要搜集到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合理要求。 有业主对此仍忿忿不平,“凭什么发展商侵害了那么多小业主的权益,受到的惩罚还这么轻!”在此,笔者不得不平心而论。首先,任何楼盘发生任何问题,就算业主不闹事不诉讼,发展商都不可能不受到影响,由品牌名誉的下降到经营业绩的下滑,都是自食其果的表现,这是经济社会里必然会产生的反应;其次,现今社会中,买家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补偿条款”能得到司法支持已经较为合理了,深度的“惩罚条款”在中国经济不够发达的现实中显然条件尚不成熟。 因此,购房首先不能苛求完美,买家要在时间和质量上留些弹性空间;其次,购房的风险,买家也应有所认识,有所准备;最后,赔偿的尺度,希望买家能理性面对。 预防“泡”汤的三个前提 既然谈判是最佳解决途径,那么谈判前就应当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准备: 一、放弃不可能实现的要求 有律师表示,买家在购房过程中固然受到了伤害,但与发展商谈判前,必须要明确,就算是最终将发展商告上法庭,自己的某些要求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会得到支持,因此最好将谈判条件定得更为切实可行些。 1、精神赔偿。 许多买家在跟发展商理论甚至开庭时,都会申诉自己如何悲惨,试图追索精神赔偿。但事实上,在房地产纠纷中,法院对此要求是极不可能予以支持的。因为精神损失很难界定,而房屋买卖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实际上都不会对精神造成怎样大的伤害,如果一定要告,那么原告必须拿出病历,有医生确诊头晕、呕吐等精神受损的病症,但即便如此,精神赔偿的金额也会很低。 2、退楼。 就算是合同中有此种约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都不会轻易支持。因为法院一定会权衡业主受损的程度,比如因质量问题返工重做,比如因为资金问题延期交楼,比如面积缩水或膨胀等,这些到底达不达到几十万元退楼款的赔偿程度。公平,是法院判决的最大原则。因此,法院只会酌情合理判决。 实现退楼的条件大致为两种情况:一是开发商的楼宇没有建好,长时间延期交楼,并且根本不可能履行交楼义务,即烂尾楼;二是房屋质量出现根本问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危及购房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有质监部门出具书面证明。 3、漫天要价。 出了问题千万不要意气用事,赌气提出不实际要求,否则,结果只能是一场空。比如某高尚住宅因为质量问题,发展商返工重做,延迟了交楼期。大部分业主依当时情况获得正常赔偿。但有一位公司老总级人物就提出,自己原住的房子已抵押给银行,全家无处可归,又决不能住普通旅馆,只有天天住酒店总统套房,这些经济损失要求发展商负责,结果,法院不予支持。过往许多案例都证明,业主提出的要求法院是不会全部支持的。 二、绝对不要用攻击性、侮辱性字眼 与发展商谈判会是个艰难的过程,但无论谈到哪个阶段,遇到何种情况,一定不能情绪激动,口不择言。比如篡改楼盘的广告语,换成泄愤的侮辱性词句,甚至还将这些词句做成横幅公开悬挂、成为游行示威时的口号等,这些都足以构成对发展商的名誉侵权。一旦因为情绪过激陷入这种被动局面,买家的维权就更难为继了。 三、收集证据认清形势 真到了要与发展商谈判的前期,业主必须搜集证明自己权益受损的证据,包括当年的报纸广告、楼书、宣传单张、售楼资料、认购书、合同等,成为维权谈判的砝码。证据齐备后,如果不太懂法,业主可通过媒体、亲朋、同事、律师事务所等多种渠道向法律界专业人士咨询,分析打官司可能得到的赔偿结果,明确哪些是自己的利益范围,初步确定谈判底线。 开“泡”四重奏 形式一:以书面递交或传真方式提出要求有效性: 这是安全、有效、有证据的开“泡”方式。买家可以字斟句酌地写好“情理法”最佳组合的情况说明,包括:写清购买过程,描述买受人的实际感受,指出发展商的欠理之处,注明自己掌握的法律证据,分析自己在法律角度的位置,以及开庭后应获得的赔偿,最后提出自己的谈判要求,并注明要求对方书面回复的具体时间等。这份情况说明要尽量详细,但对自己掌握的证据可适度有所保留,以防发展商通过不法手段取得反证。 形式二:每天致电发展商相关负责人理论有效性: 如果发展商采取不理不睬的消极态度,那么业主就每天给公司或项目负责人打电话,沟通一个小时以上。切记,言语交流中不能使用侮辱性、攻击性字眼,只要情理法并进,据理力争就可以了。 这些负责人不难找,社会信息这么发达,一打听就知道了。几十至上百个业主,一天一通电话,发展商不可能不作反应。这时,业主就可以据那份拟订的谈判条件进行深一步的沟通。 形式三:到公司或售楼部与负责人理论有效性: 如果书面及电话谈判一直无法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买家恐怕要请清闲的家人或者牺牲个人时间,在办公时段到公司或售楼部与相关负责人面对面理论。只要买家保持克制、清醒、理智的态度,那么上班时间“泡磨”这些负责人,是有道理可讲的,因为这是办公时间,因为这是公司事务,负责人有义务面对工作。 如果公司负责人数次推托不见,买家只好到售楼部找现场负责人理论,还是不见的话,就只有与销售人员理论了。切记言语不能过激,只要有理有据,与事实相符,言辞干净,不作评价,就不会造成对发展商的名誉侵权。而售楼部人员在无法赶你走的情况下,前来买楼的人也一定会受到影响。 形式四:在发展商的网站发言提出要求有效性: 这也是比较无奈的选择,因为一来这种谈判将意味着公开化,矛盾也有可能因此而激化;二来只有大发展商才有自建的网站,适用范围有限;三来发展商自己的网站很容易删除负面的帖子。因此,虽然这一形式定会产生某些作用,但仅作为补充形式提供参考。
责任编辑/sf008
地产资讯,更多精彩在首页
业主社区大家的居住梦想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不良信息举报:0592-2077206][给搜房提意见][网站地图]。

欢迎加入
·史上最贵的私人住宅(图)
·月光族如何实现置业梦
·王石和范跑跑携手上榜单
·地产界不再指望政府救市
·房地产上市公司发展展望
·央视主持人豪宅生活曝光
·地产大腕背后的旺夫女人
·停车厦大近日收取停车费
·中国城市第一高楼(图)
·[专题推荐] 博海观潮:"拐点"论引发的一场“海啸”
·[专题推荐] 厦门2008年楼市六大热门预测
·[大话地产] 厦门楼市正步入"理性置业"时代?
-----------------------------------------------------
厦门热点楼盘PK榜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