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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市民生活(七):业主可自行管理小区

<生活案例>

不满物业管理业主想自管小区

家住湖里某小区的林先生对小区物业非常不满,在他看来小区物业根本没尽到职责,设施坏了,不及时维修,治安问题也较为突出。小区居民江女士提起小区里的物业也直摇头,她说前几天楼下的储藏间又被盗了,去年自己家的储藏间也被盗过,江女士说,自己家的储藏间有两道门,里面的木门还用钢条加固过,撬门的声音肯定很大,虽然她家在楼上听不见,但她想不明白,如果小区里真像物业所说的有那么多保安,又怎么会让小偷得逞。江女士觉得除了看到几个清洁工外,就不明白物业到底在做什么。

林先生仔细阅读了《物权法》后,发现其中有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小区的条款。他觉得如果由业委会聘请懂行的人来进行管理,既管得好又省钱。可林先生也担心,这种业主自管的事并没有先例,实际上能行得通吗?

<专家说法>

目前只适合小型社区

对于《物权法》规定的“业主自行管理”条款,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副秘书长林昆明的意见是,在物业管理条例中,注重的是物业区分权的问题,并没有规定小区不能自行管理,我市一些年代久远的小区就是自行管理,也不是不可以。但问题的关键是,业主委员会只有管理权,并没有经营权。业委会要管理小区也必须雇佣专业人员,而且业委会的收费有没有许可,要如何进行管理,这牵涉到很多相关的问题。

前埔南区四、六、七组团业主委员会主任许晴义的看法是,选择谁来管理是每个业主所拥有的权利,不过无论是选聘物业公司,还是业主自管,对于小区来说,都是非常重大的事项,必须通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才能实行。然而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如果是业主自管,那么业主委员会就要自己组建机构,建立一套人马,这是一系列很复杂的管理程序,对于像前埔南区四、六、七组团这样拥有30多万平方米、1万多人口的大社区,要自管不是想干就能干的。目前自管,可能仅适合在小型社区实行。

<律师观点>

业主自管问题可能更多

厦门理海律师事务所的江伟律师对业主自管小区并不抱乐观态度。他认为,《物权法》提出业主可自管小区,虽然可以唤起更多业主的责任意识,把业主放在权利主体的位置。但是,这可能意味着更多的麻烦。

他说,业委会是代表广大业主意思的执行机构,换句话说,业主自管小区的形式就是业委会来管理小区。可是,业委会仅仅是个管理机构,不是经营机构,不能收费,也不能雇人。现在厦门住宅小区的普遍情形是由物业公司来管理,如果没有物业公司,就将出现空档,而这恐怕会引起更多问题。

林律师估计,在《物权法》实施后,政府应该会对有关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进行修改,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部门看法>

自行管理小区,业委会面临考验

在市建设与管理局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处副处长邱永聪看来,如果业主真的打算自行来管理小区,那么必须至少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运作要规范,二是社会物业管理市场分工要更细、更发达,分工的指向要完备。

显然,如果由代表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来实施小区管理,业主委员会将面临更大的考验,能否像业主预期的那样管好小区,又应该由谁来监督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行为,这一切都要求业主委员的运作必须规范、透明,真正站在业主利益实施各项管理细节。问题的另一方面是,业主委员会毕竟不像专业的物业企业,不可能自己来进行小区的各项服务工作。与物业公司的一整套人马不同,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保洁、电工、保安等是不同公司的人。这就要求社会的分工要细,比如哪一家公司保洁做得好,就聘请哪家公司的保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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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m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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