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与市民生活8:住宅商用 邻居有否决权
部门声音 法规修订将“补新”
物权法的公布从基本法高度对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方方面面的影响,对于地方法规也不例外。
记者日前从市环保局获悉,今年我市将积极推动环保法规和标准的修订工作,其中要将《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上升为法规项目列入立法计划,并完成立法草案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等工作。
现行《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多个条款和物权法有关,比如其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新设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业项目:(一)住宅楼;(二)距离住宅楼10米以内的建筑物;(三)未设餐饮业专用烟道的建筑物;(四)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住综合楼楼层;(五)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设立餐饮业的其他地点。
市环保局副局长陈天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在进行修订时,各方面将充分考虑物权法的公布以及城市发展的新情况,使其更加完善。
就“住宅禁商”话题,市建设与管理局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处处长矫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有关方面都正在深化对物权法的理解,有关具体解释今后将陆续出台。
专家说法邻居不同意无法“住改商”那么,住宅楼里到底能不能出现商业营业场所或办公场所?如果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话,又该需要哪些措施来做“配套”?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喜华表示,这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按照这个条款,北京拟对“住宅禁商”进行“解禁”的做法是可以采取的。
但是,钟喜华说,一个法律条款不能单独隔离出来进行理解,而应放在整个框架内进行解读。因为接下来还有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一条件隐含着一个命题,那就是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有权规定“住宅禁商”。其次,“住宅商用”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上述两个条件并非任选其一,而必须是同时具备的,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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