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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市民生活:拾到东西还失主 应有报酬

生活案例2

失主非但不言谢还黑着脸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拾到东西属于偶然之事,但对于一名出租车司机来说,遇到这种事情就“很正常了”。

叶腾师傅是厦门市坤驰联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驾驶员,今年3月12日,他拉开车门正要洗车,发现座位上有一个黑色皮包,打开一看是五叠扎成捆的现金,共计5万元。叶腾师傅到公司上班后赶快把失物交给了公司。工作人员赶快查找相关记录,没有发现有关线索,于是紧急向电台和110求助,经过各方一番努力,终于联系到了失主。

“我几乎不抱任何希望了,因为是在夜间坐的车,根本没看清车子是什么颜色的,又没有拿车票,厦门的出租车师傅真是太好了,文明城市果真名不虚传。”失主说。

在厦门坤驰联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高浔的印象里,公司驾驶员拾到东西是件“很平常的事”,很难统计具体数据,同样也是在上个月,公司的李师傅还拾到了遗落在车上的10万元现金,仅仅在今年春运期间,公司驾驶员就在车上发现了4台遗落的笔记本电脑。

“截止到目前,我们没有对任何一名失主提起报酬的事情”,高浔说,但一般情况下,不少失主都会主动要求给予一定酬金,推辞不过的话,就收一些,这些酬谢都交给了驾驶员,并且,公司对于拾金不昧的驾驶员都予以奖励,叶腾师傅近日就被公司奖励了1000元。

但什么事都有例外,也有失主在取回失物后,不但连个“谢谢”都不说,还黑着脸“恶语相向”——“这本来就是你应该做的,我找不到的话,还要追究你的责任”,碰到这种情况,也很是让驾驶员们“寒心”。

对于已公布的物权法的有关条文,高浔说,一方面,这是对拾金不昧行为的保障,可以鼓励更多人去做好事,另一方面,也对拾金不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拾到失物后要妥善保管,并争取尽快找到失主。

高浔说,在接下来的公司大会上,他将把物权法有关拾金不昧的条文讲给驾驶员们听,让大家按照法律要求办事。

律师说法

拾到遗失物应争取找到权利人

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以上是物权法有关“拾金不昧”的规定,对此应该怎么看?记者采访了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的林志铭律师。

林律师说,对于第一百零九条和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应该从两方面来看待,即人们看到了遗失物,有拾与不拾两个选择,如果拾了,就负有保管义务,并争取找到权利人,如果找不到,就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来寻找。

对于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林律师说,应该分法律问题和程序问题两方面来看,从法律角度来说,有关部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程序角度来说,如何界定有关部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需要通过证据来证明,那么应该由谁来举证呢?林律师认为应该由失主来举证。

按照第一百一十二条,失主领取失物应支付一定费用,但是,如何来界定这个“必要费用”是多少呢?林律师说,在这方面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应根据相关情况来认定;在事情“不闹上法庭”的情况下,则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来确定这个费用,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即可。

原则上,这个费用不应超过遗失物本身的价值,但是“特殊情况除外”,比如结婚戒指,因为其本身并不仅仅包含商品价值,对于失主来说,其纪念意义才是最重要的,在这种情况下,也许拾得人的保管付出已经超出其本身的价值,但对于失主来说,支付这个费用仍是值得的。

对于第一百一十二条的最后一个条款,如何来界定拾得人是否存在侵占行为呢?对此林律师认为,如果仅仅是没有通知失主,就不构成侵占;如果是失主来要了,但拾得人不给,就构成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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