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规划局:上海公寓式办公楼层高不得超过4.5米

上海市规划局12日发布《关于加强对公寓式办公建筑层高规划管理的意见》,明确要求今后所有公寓式办公建筑层高控制在4.5米以内,此类建筑今后将严格禁止擅自内部插层建设行为。市规划局相关人士表示,《意见》出台,是《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相关文件对建筑层高要求的再度重申,今后将“一层价格、二层享受”作为宣传卖点的公寓式办公、酒店式办公等项目将被叫停。
此前,《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规定,根据办公建筑分类,办公室的净高应满足:一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70米;二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60米;三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50米。
层高不得超过4.5米
早报记者从上海市规划局获悉,由于近年来在规划管理中发现,一些建设单位报送的“公寓式办公”建筑项目层高大大高于合理的一般办公建筑层高,更有建设单位在售楼宣传中以“一层价格、二层享受”作为卖点,造成业主可以内部插层的错觉。同时,这类超高层高的办公建筑,对规划指标的严肃性、建筑的消防和结构、建筑节能、使用的合理性以及物业管理、工商税收等部门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进一步统一管理规范,市规划局出台《关于加强对公寓式办公建筑层高规划管理的意见》,要求凡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在批“公寓式办公”建筑层高时应按不超过4.5米控制;凡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建公寓式办公建筑,应加强规划监督检查,在规划竣工验收中严格按批准图纸复核,禁止擅自内部插层建设行为;对已竣工使用的公寓式办公建筑,规划部门应配合房地、税务、工商及消防等部门加强建筑使用管理,对使用单位或业主擅自插层、局部增加建筑面积的行为应予纠正。
不涉及其他建筑类型
早报记者从《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办公建筑设计规范》中查得,所谓“公寓式办公楼(apart-ment-officebuilding)”是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此类建筑一般由统一物业管理,根据使用要求,可由一种或数种平面单元组成。目前上海常见的“酒店式公寓”、“服务式公寓”项目,很多是办公产权性质,并分割成单元配有独立卫生设备,因此也在此次出台的《意见》限制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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