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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房屋被征收 可优先申请保障房

——福建省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东南早报  2011-03-01 09:36

[摘要] 28日,省政府办公厅下文通知,要求结合省情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今后,个人住宅被征收,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将由当地政府优先给予配租、配售,被征收人可以不轮候。此外,我省还明确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确有强制拆迁必

28日,省政府办公厅下文通知,要求结合省情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今后,个人住宅被征收,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将由当地政府优先给予配租、配售,被征收人可以不轮候。此外,我省还明确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确有强制拆迁必要的,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通知要求,在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未出台前,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以参照各地现行的搬迁补助费、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评估机构的选择,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在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出台前,各地可以参照现行的选择方式选定。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设区市或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通知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抓紧研究被征收人住房保障、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等配套文件,尽快按程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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