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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立法确保全市域规划一体化 法规进入初审程序

厦门电视台  2012-08-29 13:40

[摘要] 据厦门电视台报道,《厦门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是今年市人大的一个重点立法项目。在这次会议上,这部法规进入了初审程序,《条例》(草案)进一步凸显了规划的严肃性,规划管理范围从“城市”调整为“城乡”。

据厦门电视台报道,《厦门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是今年市人大的一个重点立法项目。在这次会议上,这部法规进入了初审程序,《条例》(草案)进一步凸显了规划的严肃性,规划管理范围从“城市”调整为“城乡”。

《厦门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草案)是在2003年制定《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基础上的一次重新立法。条例从“城市”拓展到“城乡”,变化的不仅仅是字面上的意思,法规内涵也延伸到全市域规划一体化,更加注重岛内外一体化战略的实施。

市人大城建环资委主任委员边经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要求岛内要降低开发强度,要转变提升岛内的功能,更加突出岛外要加到城市空间的拓展,一些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要提前配套,特别是一些优质公共服务设施要转移到岛外去,这样就形成岛外的发展一定程度上要加快于岛内的发展。”

如何提升岛内功能,法规也作了明确规定,对环岛路、鼓浪屿及中山路等特色风貌保护提出具体要求。

环岛路沿线临海一侧,主要将建设为公园绿地、沙滩及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小型设施。就算要建建筑物,高度也应控制在7米以下。

边经卫表示,比如说鼓浪屿要求也要降低建筑密度,保护风貌,万石山景区我们认为一些自然景色和人文资源应该要很好地保护,不得有任何的开发建设行为,包括万石山景区原有的居民,要有计划地往外迁移,使这个风景区它的自然属性更强。

这部法规的另一大亮点是强调了规划的严肃性,城乡规划一经制定后,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规划,各层次的规划应相互衔接、环环相扣,下一层次的规划不得违背上一层次的规划,以确保城市总量得到控制。法规对农村建房的申请与审查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市规划局局长赵燕菁介绍,目前我市个人建房管理模式不一,各区规划许可主体既有建设局也有镇政府。为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遏制村庄个人建房的无序状态。草案明确规定,由村庄所有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个人建房进行规划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相关部门统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提高农村规划建设水平,村(居)民在申请住宅建设时,不仅要在本村公示30天,还得向相关部门提交住宅设计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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