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道路转为城市公用道路,业主权利要让路?
日前,昆明市政府出台《主城区内单位及小区道路转为城市公用道路方案》,建议将39条单位及小区道路转为城市公用道路,施工时间为今年4月至12月前。之后,昆明市、区两级建设局纷纷出台《通知》,以“任务书”的形式要求相关单位做好这项工作。一些小区业主表示不满,认为这侵犯了物权法赋予自己的权利。事件随即引发了一场关于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争议。
从法律上看,小区道路“私改公”的实质是把小区道路从一部分人拥有和使用,变成全体市民拥有和使用。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新出台的物权法第73条也明文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
那么,政府的公权力和业主们的私权利究竟何者优先?近年来,社会转型加剧,先是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被写进宪法,随后物权法出台,进一步落实了基本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精神。在此背景下来理解宪法第13条的规定,就会知道这条规定不仅是为征收提供依据,更是为征收行为本身设限。
在昆明社区道路“私改公”的事件中,政府希望通过增加公共道路缓解交通压力,其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比较明显。但是,这仅仅是提出征收的基础,尚不能成为征收行为的直接根据。并不是对公共利益有助益就是正当的,当征收行为必然侵害到私人利益时,底线之一是计出不得已。因此,昆明市政府需要证明的是,这一方案不仅是基于公益的考量,而且是别无选择的、必须如此的办法。
毫无疑问,如果所有的小区围墙全部拆除,所有的小区道路全部改私为公,每个城市都会平地增加大量的公共交通渠道,公共利益当然得到提升。但这种治理思路下,是否还有“社区”和私有财产的概念?物权法第73条关于“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是否还有意义?
即使的确是迫不得已,当地政府仍需证明这一方案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并经法定程序获得业主同意。如今很多业主质疑,在小区内的大量私家车已经导致早晚高峰期拥挤不堪的情况下,将小区道路开辟为公共道路,引入更多的车流,到底是解堵还是添堵?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将验证政府提出的“私改公”决策,是否是缓解城市道路堵塞这一公共利益的最佳方案,也是检验政府决策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关键。在此,希望当地政府具体征收方案的尽早露面,也希望能以此个案为契机,推动我国行政征收立法的及早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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