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知识 > 正文

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

房天下  2012-11-05 15:05

[摘要] 为保障我市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条 为保障我市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在杏林区、集美区、海沧投资区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规定标准的90%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在同安区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同安区政府参照本本规定,结合同安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偿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征用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由用地单位依照本规定标准支付补偿费用。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四条 用地单位应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㈠ 征用耕地,属旱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属水田、菜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

㈡ 征用有养殖生产的渔塘(含耕地改渔塘)、水库等水面,按水田补偿标准的60%补偿;

㈢ 征用果园地(含耕地改果园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60%补偿;

㈣ 征用林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

㈤ 征用荒山、杂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20%补偿。

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按附表一执行。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厦门房天下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