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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拟为两岸金融中心立法 厦漳泉信用信息共享

厦门网  2012-11-15 07:27

[摘要] 厦门将为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立法。14日,《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在厦门市政府网站和厦门市法制局网站上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厦门将为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立法。14日,《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在厦门市政府网站(//www.xm.gov.cn)和厦门市法制局网站(//www.fzj.xm.gov.cn)上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即日起到11月22日,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将书面意见寄至厦门市法制局(地址:湖滨北路61号东楼四楼;邮编:361018;传真:5094506)或发电子邮件至:yuxiaoyan@xm.gov.cn。

提升大病养老保险标准

根据《草案征求意见稿》,厦门拟支持商业性保险机构参与全民医保和社会养老保障,提升补充大病保险和养老保险的保障标准。

厦门将支持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两岸人民币现汇清算、现钞兑换和调运业务;将扩大新台币现钞兑换业务,参与新台币清算;并推动在本市对台特定商品交易区域内使用两岸货币直接计价结算。厦门还拟推动建立和完善宽松可控的存贷款制度、外债管理制度和外汇资金结算制度,建设对台离岸金融市场。

鼓励金融机构“走出去”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厦门拟支持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总部、分支机构,或者产品研发中心、票据中心、灾备中心、防灾防损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以及将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为法人机构或者升格为区域性总部。支持在厦门的外资银行代表处升格为营业性机构。

还鼓励在厦门新设立综合类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产业基金等紧缺性金融项目,支持和引导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准金融机构。

对本地法人金融机构增资、上市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厦门将予以支持,并鼓励本市法人金融机构在台湾地区以及其他境外地区开设营业性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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