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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遭抵押购房者起诉被驳回 同安法院:合同有效

海西晨报  2012-12-01 08:56

[摘要] 来自青岛的相女士原打算在厦门购房置业,然而,她在交了5万元定金后,在签订销售合同前却发现自己的房子已被开发商拿到银行抵押。相女士拒绝缴纳全款,并要求对方退还定金。遭到开发商拒绝后,近日,相女士将对方告上法庭。

来自青岛的相女士原打算在厦门购房置业,然而,她在交了5万元定金后,在签订销售合同前却发现自己的房子已被开发商拿到银行抵押。相女士拒绝缴纳全款,并要求对方退还定金。遭到开发商拒绝后,近日,相女士将对方告上法庭。

原告相女士称,2011年10月,她在同安中洲滨海城楼盘看中一套房子,并同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协议规定“双方约定一次性付款即可享受七五折优惠政策”。随后,相女士交了5万元定金,同时承诺将在1个月后交付全额房款。当相女士准备好全部房款前去缴纳时,得知该楼盘已被开发商抵押,随后相女士要求对方退款及解除认购协议,并拒绝支付房款。

开发商认为,相女士在签订《认购书》后至今只支付5万元定金,并未继续支付购房款,已严重违约。因为当初双方签署的《认购书》的条上,已明确说明相女士所认购的商品房处于在建工程抵押状态,还通过字体加黑以及下划横线的方式进行了突出显示,这说明相女士在签署该协议时已经完全了解并知晓。

经过审理,同安法院认为相女士和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在协议中,开发商明确指出原告认购的商品房仍处在建工程抵押状态,并用黑体字突出。双方协议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相女士未按照协议书上的规定如期缴纳房款,导致双方无法签订“买卖合同”。基于以上,同安法院驳回了相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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