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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租房一族 租房记得要办理登记备案

辽宁日报  2010-09-06 09:49

[摘要] 当“租房而居”逐渐成为都市人群选择居所的一种方式,很多人忽略了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及时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环节。9月5日,沈阳市房产局权威解读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必要性,提醒市民租房应办理登记备案,这将有效保护承租方的合法权益。

当“租房而居”逐渐成为都市人群选择居所的一种方式,很多人忽略了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及时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环节。9月5日,沈阳市房产局权威解读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必要性,提醒市民租房应办理登记备案,这将有效保护承租方的合法权益。            

租房者可优先购买

房产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租房者在与出租人签订书面合同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产部门会颁发《房屋租赁证》,它将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房屋租赁证》不仅可作为办理户口登记或暂住证的证明,还能够更加明确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确保“承租人优先权”、“所有权让与不破租”等权利的实施。 

“承租人优先权”会为租房者带来什么实惠呢?专家表示,按照法律条文中的解释,“优先”就是指在购买顺序上的优先,在限定的期限内,自然人或法人在同等条件下,先于他人购买出卖人财产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专家强调,如果出租人在承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卖出,将视出租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即使他已将房屋卖出,通过法律程序,该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因此,在办理租房登记备案后,将是维护承租人享有优先权的有力证明。

房主换人也有权续租

办理租房登记备案的另一大好处,便是“所有权让与不破租”的权利。专家解释为,根据法律规定,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第三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这就表示,房屋在租赁期间,房主有权将房子卖出,但房子的受让人必须将原有的租赁合同履行完毕。房屋被买卖不等于房屋原有的租赁合同随之终结。

专家提醒,不少市民在租房期间,因房子被转卖,租房合同还未到期便被要求搬离,对此,租房人应维护自身权益,有权利在合同未完结前不离开,同时也有权利续租。如果房屋的受让人以新房主的身份对租房人提出要求,租房人完全可以通过登记备案的内容证明租赁合同的有效,并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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